2007年3月2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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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首判植物人离婚案
小元

  丈夫意外遭电击
  郭大军和刘燕于2003年9月相识恋爱,2004年4月15日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郭大军和刘燕都是位于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的东风汽车下属某厂的职工。
  2005年9月26日,郭大军在鱼塘钓鱼时被电击伤后昏迷不醒,经医院抢救和住院治疗,郭大军的病情被诊断为“大脑无意识状态”。郭大军受伤后,单位决定,一直给他发工资,并为他办了工资卡,郭大军的工资一个月有1000多元。工资卡暂时由刘燕保管。
  今年2月,郭大军出院后,因交通不便,妻子刘燕未能将郭大军接回自己家中休养。郭大军就居住在父亲郭万忠家中。郭万忠雇请了专业护工,让其协助自己照顾郭大军。刘燕每月给付500元的护理费,一共付了3个月,共计1500元。郭万忠的行为得到了郭大军同事和单位的高度赞扬。
  而在此期间,郭万忠和刘燕为护理和后期治疗问题发生多次争吵。郭万忠一直希望掌握郭大军的工资卡,而刘燕却拒绝了郭万忠的要求。郭大军的同事也劝说刘燕将郭大军接回自己家中照顾,同样遭到拒绝。
  2006年4月17日经有关部门鉴定,郭大军全身呈植物人状态。就在这天,郭万忠向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郭大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于2006年6月23日作出判决,宣告郭大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郭万忠为郭大军的监护人。

  妻子的申诉
  对于这一判决,刘燕并不服气。刘燕也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法院撤销前面的判决,恢复自己监护人的权利。
  刘燕在起诉书中称:她系郭大军的合法妻子,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自郭大军受伤成为植物人之后,她聘请专职护工进行护理,在监护郭大军的问题上从未推脱过责任。郭万忠现年事已高,无法长期照料病人,更不宜担任郭大军的监护人。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可以证实在郭大军受伤后郭万忠等人积极主动地对郭大军进行了治疗和细致周到的护理,在被指定为郭大军的监护人之后积极履行了监护的职责,没有侵害郭大军的合法权益。郭万忠和其妻子现已退休,有固定的收入来源,身体也较为健康,有能力照顾郭大军,并且聘请了专职的护工护理郭大军,有监护郭大军的能力。
  法庭认为,指定郭万忠为郭大军的监护人并无不当,刘燕要求将郭大军变更为由自己监护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遂驳回刘燕的起诉。

  父亲代儿起诉
  两次监护权官司让郭万忠和刘燕完全成了冤家。2006年7月12日,郭万忠以郭大军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告上法庭,要求法庭判决郭大军和刘燕离婚。
  诉状称:郭大军与刘燕结婚后,基本没有夫妻共同财产。郭大军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履行丈夫的权利和义务,已不能维持正常的夫妻和家庭生活,夫妻生活已名存实亡。而刘燕婚后与公婆的关系不和,郭大军受伤后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回自己的家中休养。在法院指定其父为监护人之后,刘燕不支付生活费,不将郭大军的财产移交给其父。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请求与刘燕离婚。
  刘燕辩称:她与郭大军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她会尽妻子的责任和义务好好照顾郭大军。为了维护郭大军的合法财产权,她才没有将郭大军的工资卡交给其父母。在郭万忠对其十分不礼貌的情况下,她还是坚持每周去看望郭大军。刘燕还称当时结婚是在郭大军父母的强烈反对下进行的。另外,她是在郭万忠等人的要求下才放弃对原告郭大军的治疗的。
  法庭对双方的财产进行了清理。其中郭大军7万余元的保险赔偿金是除房产外最重要的财产。

  法庭准予离婚
  十堰市张湾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郭大军被电击伤后呈植物人状态,已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再维持正常的家庭和夫妻生活,夫妻感情无以维系,故郭大军要求与刘燕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夫妻一方的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
  今年2月5日,十堰市张湾区法院作出判决:准予郭大军与刘燕离婚。而对于财产分割,房产归郭大军所有,7万余元的保险赔偿金认定为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判给了郭大军。